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1-10
林权证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分别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林权属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林权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林权共有的,由林权共有人推荐一名代表申请;提交代表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并注明共有人姓名,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5、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林权登记申请证明材料。
2、初审。县林业局林权登记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林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登记表。
3、现场勘验。受理登记后,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核对《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内容,不对的予以纠正。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再由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林业局审查。
4、公告。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登记。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并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在申请表上加盖准予登记专用章。
6、填证。对于准予登记的林权申请,按照国家林业局准予启用的林权证微机打印程序进行微机打印全国统一规定使用的林权证。
7、发证。对打印好的林权证核对无误后,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五、办理时限:
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