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0-16
心存侥幸滥伐 判刑罚款后悔
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舞阳县太尉镇范某某等八人滥伐林木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范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至八千元。
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太尉镇东郭庄村南地内的86棵杨树采伐,被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18.9098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拿到判决书的范某某等人说:"我们心存侥幸想着不办证多挣俩钱,却换来一份判决书,今天给我们上了一堂最有教育意义的法律课,今后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链接】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除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它地方的林木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采伐属于自己的林木,如果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均为非法采伐,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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